前 言
本標準的4.1.10、4.1.12、4.1.14、4.1.17、4.1.18、4.2.1、4.2.2、4.2.6、4.2.8、4.2.12、4.2.19、4.3a)、4.3b)、4.3c)、4.3f)、4.3g)為強制性的,其余為推薦性的。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的給出的規則起草。
請注意本標準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標準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這些專利的責任。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安全生產司提出。
本標準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民爆器材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兵器工業安全技術研究所、鄭州紅宇專用汽車有限責任公司、哈爾濱建成機械廠、中國兵器工業標準化研究所、中國爆破器材行業協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白春光、代蘭、侯永華、李杰慶、魏新熙、王東堂、李芙慈、黃文學、韓永宏、王亞。
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車安全技術條件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車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利用定型二類汽車底盤改制的民用爆炸物品道路運輸車輛。不包括在生產區和庫區內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不包括起爆藥運輸車輛。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589 道路車輛外廊尺寸、軸荷及其量限值
GB 4785 汽車及掛車外部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安裝規定
GB 7258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GB 8031 工業電雷管
GB 11567.1 汽車和掛車側面防護要求
GB 11567.2 汽車和掛車后下部防護要求
GB 12435 工業用黑索今
GB/T 12534 汽車道路試驗方法通則
GB 12676 汽車制動系統、結構、性能和試驗方法
GB 13365 機動車排氣火花熄滅器
GB 13392 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
GB/T 13594 機動車和掛車防抱制動性能和試驗方法
GB/T 18411 道路車輛產品標牌
GB 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設計安全規范
JB/T 5943 工程機械焊接件通用技術條件
JT 230 汽車導靜電橡膠拖地帶
QC/T 453 廂式貨車通用技術條件
QC/T 484 汽車涂漆層
WJ 2146 兵器工業防靜電用品設施驗收規程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車 civil explosives transport vehicle
3.2 具有一定的抗爆裂能力、抗殉爆能力、抗爆炸沖擊波能力和隔噪音能力的存儲雷管的容器。
3.3 民用爆炸物品同載車 explosives /dotonator co-loading vehicle
安裝有抗爆容器,同時運輸炸藥和雷管的特種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車(簡稱同載車)。
3.4 導靜電橡膠拖地帶 conductive rubbor earthing strip
用導靜電橡膠板制造的用于汽車靜電接地的導體。
3.5 排氣火花熄滅器 exhaust sperk arrastor
可以消除車輛發動機尾氣排放中夾帶火花的裝置。
3.6 抗爆裂性能 anti-burst performance
抗爆容器抵制內裝雷管爆炸時產生的破裂的能力。
3.7 抗殉爆性能 anti-dotonaton properties
抗爆容器內裝雷管爆炸時,抗爆容器防止其鄰近的的其他民用爆炸物品同時被引爆的能力。
3.8 抗爆炸沖擊波超壓性能 anti-shookwave overperssure
抗暴容器內裝雷管爆炸時,抗爆容器衰減爆炸沖擊波超壓的能力。
3.9 抗爆容器存藥量 anti-explosion container not explosives quantity
抗爆容器內裝雷管的最大藥量(或折合8號瞬發工業電雷管的存放數量)。
4、要求
4.1 整車
4.1.1 車輛外廊尺寸應符合GB 1589的規定。
4.1.2 車輛外部照明及信號除保留原車照明系統裝置外,應符合GB 4785的規定。
4.1.3 車輛應能在下列條件下正常工作:
a) 環境溫度:-40℃~45℃;
b) 在環境溫度為40℃以上的日光下曝曬2h,貨箱內溫度不應超過55℃;
c) 在四級以上公路以90km/h行駛。
4.1.4 車輛應具備符合GB/T 13594 規定的防抱制動裝置(ABS),制動性能應符合GB 12676的規定。
4.1.5 車輛的油、汽、水電管路裝置應固定牢固,無松動、滲漏、脫落等現象。
4.1.6 車輛的電氣設施均應加裝隔離防護裝置,電氣線路接頭處應使用塵密性的電器插接元件,不應使用絕緣膠布。
4.1.7 總質量等于小于2000kg的車輛采用發動機排氣管宜前置。
4.1.8 總質量大于2000kg的車輛應采用柴油發動機,發動機排氣管應前置。
4.1.9 車輛發動機排氣管均應安裝排氣火花熄滅器,排氣火花熄滅器的性能應符合GB 13365的規定。
4.10 車輛發動機排氣管設置在貨箱底板下面時,應在排氣火花熄滅器與貨箱底板之間加裝隔熱板,隔熱板應涂防熱輻射材料。
4.1.11 車輛發動機排氣管與油箱、油管的距離應不小于300mm,與裸露的電氣開關的距離應不小于200mm。
4.1.12 在車輛駕駛室和電瓶位置應分別設置串聯電路隔離開關。
4.1.13 總質量大于3500kg的車輛的側面(包括油箱外側)均應安裝符合GB 11567.1要求的防護裝置,車輛的后端應安裝符合GB 11567.2的防護裝置
4.1.14 在車輛前后防護裝置上應加裝面積不小于160mmx80mm,厚度不小于40mm的緩沖物。
4.1.15 車輛前后均應設有拖鉤或拖拽裝置。
4.1.16 車輛應安裝符合表1要求的危險警報系統,危險警報系統的操縱裝置應不受電源總開關的控制,并應符合GB 7258的相關規定。
4.1.17 貨箱內的煙霧報警性能應使用香煙和分貝儀進行檢驗,距感煙火災探測器0.5m的自然吸煙應能觸發報警。
4.1.18 車輛的防盜報警性能應使用分貝儀進行檢驗,打開車輛后門或側門時,駕駛室內的報警裝置應報警。
4.1.19 車輛的電瓶座應安裝堅固耐腐蝕的防護罩,電極不應裸露。
4.1.20 車架上應安裝符合JT 230要求的導靜電橡膠拖地帶,導靜電橡膠拖地帶應與車架等電位連接,車輛設置導靜電橡膠拖地帶數量應符合表2的要求。
4.1.21 車架與貨箱應進行等電位聯接,貨箱內壁的導靜電性能應使用量程為1x104Ω~1x108Ω的兆歐表測量,每2m2測量一點內側壁板和底板相對導靜電橡膠拖地帶之間的電阻。電阻應為5.0x104Ω~1x108Ω。
4.1.22 車輛應使用無內胎子午線輪胎。嚴禁使用翻新的輪胎。
4.1.23 車輛上除安裝車輛出廠標牌外,還應有符合GB 13392規定的安全標志圖形和文字。安全標志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a) 應在駕駛室頂部外表面前端中間位置及車輛尾部的右側分別安裝符合GB 13392規定的。印有黑體字“危險”字樣的危三角形頂燈和矩形標牌。
b) 應在車輛兩側噴涂“禁止煙火”字樣,車輛后側噴涂“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車”字樣。
c) 應在貨箱門內側張貼符合GB 50089規定的民用爆炸物品同車運輸表。
4.1.24 在貨箱上應安裝車輛標牌,標牌內容應符合GB/T 18411的規定。
4.1.25 在車輛明顯位置和易取用位置上應放置兩只不小于5kg的磷酸銨鹽千粉滅火器,固定滅火器的裝置或容器應牢固可靠。
4.2 貨箱
4.2.1 貨箱基本結構應為金屬骨架和金屬外蒙皮封閉式,金屬骨架應具有一定的強度和剛度,金屬骨架管體截面尺寸應不小于20mmX20mm,管件連接采用焊接方式。
4.2.2 貨箱內蒙皮材料應選用撞擊不發生火花的阻燃材料(如:有色金屬材料或船用膠合板),選用船用膠合板時內表面應涂防火涂料。
4.2.3 貨箱內外蒙皮應平整,無磕碰與擦傷痕跡。
4.2.4 貨箱內外蒙皮與骨架應貼合緊密無空鼓缺陷。如:鉚合、壓條應排列整齊,鉚釘疏密合適,鉚釘頭部無缺陷,鉚釘頭與母體金屬的貼合面局部間隙不大于0.05mm。
4.2.5 貨箱內外蒙皮之間的空隙應用阻燃隔熱的材料填充。
4.2.6 貨箱側壁應設置具有防雨功能的通風窗,通風窗應能防止異物進入。貨箱的密封性檢驗按QC/T 453的規定進行。
4.2.7 貨箱內壁不應有突出的尖角或銳邊。
4.2.8 貨箱前內壁板宜加裝能緩沖貨物沖撞的橡膠制品。
4.2.9 貨箱內應設置能固定貨物的緊固裝置。
4.2.10 貨箱底板應采用金屬材料,表面應平整,如有焊口應修平。
4.2.11 貨箱底板上應鋪設阻燃導靜電膠板,貨箱底板與阻燃導靜電膠板之間應使用導靜電粘接劑平整、均勻粘固,接口、縫隙應用粘接劑填充,阻燃導靜電膠板不應起皺或翹起。
4.2.12 阻燃導靜電膠板材料的電阻率應符合WJ 2146的規定,厚度不應小于5mm。
4.2.13 貨箱內嚴禁安裝除感煙火災探測器以外的任何照明燈具等電氣設備。
4.3 同載車
雷管與炸藥在同一車輛內運輸時應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同載車。同載車應符合下列要求:
a) 同載車采用總質量不大于2000kg的汽車底盤,貨箱內應安裝符合附錄A規定的抗爆容器;
b) 貨箱內應加裝隔離墻將貨箱隔離成兩個獨立的貨倉,前倉以貨箱側門為通道,后倉以貨箱后門為通道;
c) 貨箱隔離墻的厚度不應小于80mm,墻的夾層內應裝入能吸收爆炸沖擊波能量且不燃(或阻燃的材料);
d) 抗爆容器宜裝在同載車的后倉內,抗爆容器泄爆孔的位置不宜與汽車底盤的重要零部件相對;
e) 應在同載車的后門、側門內側分別粘貼雷管和炸藥的最大允許運輸藥量表,炸藥運輸藥量應不大于1000kg,雷管運輸藥量應不大于0.3kg;
f) 單個抗爆容器存藥量不應超過100g(或折合8號瞬發工業電雷管數量不應超過100發)。
附錄A
(規范性附錄)
抗爆容器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
A.1 技術要求
A.1.1 外觀質量
A.1.1.1 抗爆容器外觀應無掉漆、磕碰、飛邊和毛刺。
A.1.1.2 抗爆容器內外均應涂防銹漆;除泄爆孔部位外,其余外露的表面應覆涂“中黃”警示顏色的油漆。
A.1.1.3 抗爆容器泄爆孔表面應覆涂黑色油漆。
A.1.1.4 油漆涂層應符合QC/T 484的規定。
A.1.2 結構
A.1.2.1 抗爆容器上應設置泄爆孔。
A.1.2.2 抗爆容器泄爆孔與抗爆容器的儲藏室之間用鋁箔爆破片相隔。
A.1.3 焊接件
抗爆容器的焊接件應符合JB/T 5943的相關規定。
A.1.4 安全系數
抗爆容器的抗爆安全系數不應小于200%。
A.1.5 性能
A.1.5.1 抗爆裂
發生爆炸時,除抗爆容器泄爆孔損傷外,其他部位不應爆裂損傷,但允許變形。
A.1.5.2 抗殉爆
發生爆炸時,抗爆容器可以防止其鄰近的其他民用爆炸物品被同時被引爆。
A.1.5.3 抗爆炸沖擊波超壓
發生爆炸時,在距離抗爆容器外側面2.5m處的爆炸沖擊波應不大于0.02MPa。
A.1.5.4 隔噪聲
發生爆炸時,在距離抗爆容器外側面5m處的噪音應不大于115dB。
A.2 試驗方法
A.2.1 試樣
雷管,符合GB 8031的8號瞬發工業電雷管。
炸藥,符合GB 12435的工業用黑索今。
A.2.2 外觀質量
用目視的方法檢查。
A.2.3 結構
用目視的方法檢查。
A.2.4 焊接件
按照JB/T 5943的相關規定進行。
A.2.5 抗爆裂
抗爆容器內裝200發雷管,人為引爆。
A.2.6 抗殉爆
抗暴容器內裝200發雷管,同時在抗爆容器外壁上捆扎與抗爆容器內相 同數量的雷管,人為引爆抗爆容器內的雷管。
A.2.7 抗爆炸沖擊波超壓
抗爆容器內裝100發雷管,人為引爆。
A.2.8 隔噪聲
抗爆容器內裝100發雷管,人為引爆。
A.3 檢驗規則
A.3.1 檢驗分類
抗爆容器的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A.3.2 出廠檢驗
A.3.2.1 檢驗項目
抗爆容器的出廠檢驗項目見表A.1。
表A.1 抗爆容器的出廠檢驗項目
A.3.2.2 抽樣方案
按出廠檢驗項目100%進行檢驗。
A.3.2.3 合格判據
抗爆容器的出廠檢驗項目全部合格為該產品檢驗合格;有兩項不合格時,允許返工一次,返工后經過復驗仍不合格的,即判定為該產品不合格。
A.3.3 型式檢驗
A.3.3.1 檢驗時機
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試制定型時;
b) 產品停產兩年后,恢復生產時;
c) 正常生產產量累計300臺時;
d) 正式生產后,如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e) 出廠檢驗與定型檢驗有重大差異時。
A.3.3.2 檢驗項目
抗爆容器的型式檢驗項目見表A.2。
A.2 抗爆容器的型式檢驗項目
A.3.3.3 受檢樣品數
受檢樣品數應為三臺。
A.3.3.4合格判據
型式檢驗項目全部合格為該產品檢驗合格,任何一項不合格即判定為該產品不合格。
A.4 標志
A.4.1 抗爆容器表面應噴涂“型號”、“名稱”、和警示標志。
A.4.2 抗爆容器應有產品標牌,產品標牌上應包含下列內容:
a) 產品名稱及型號;
b) 主要技術參數:雷管TNT當量100g或100發雷管;
c) 出廠編號、生產日期;
d) 生產廠名稱。